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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立团律师办结一股东诉公司利润分配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0/03/21 16:05:45

近日,柏立团律师代理股东金某诉上海JL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纠纷案一审审结,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上海JL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向金某支付了利润分配款。

 

20179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一般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也就是说,在没有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下,股东提起的利润分配之诉以驳回为原则,以支持为例外。

 

该案中,我方作为原告并不能提交关于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但通过个案的层层举证,最终实现了当事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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