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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辞职未获得批准是否还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发布时间:2020/03/21 16:10:45

【案例要旨】

董事会在接到董事的辞职请求之后,应当召开董事会进行提案,提议免去辞职董事,任命新董事,同时应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决定。考虑到寻找替代人选的时间,因此60天时间应足以改选董事,这60天应视为合理期限。如果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怠于召开会议,则可能会加重拟辞职董事的义务。

【承办律师】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柏立团律师

【案情简介】

    上海A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系由甲、乙、丙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均任董事。2010年,某著名风投险投资公司溢价入股,董事会变更为五人,即甲、乙、丙以及VC委派的二人。20126月,丙因与其他股东产生矛盾,提出离职请求,并同时请求辞去公司董事一职。公司批准其辞去副总职务,但辞去董事一职未获批准。201210月,丙与他人在浙江杭州合资设立了杭州C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丙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C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A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相同。201212月,上海A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上海某法院起诉丙,认为其违反了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A公司损失308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董事提出辞职,但未获得批准的情形下是否还承担竞业禁止义务。

    作为丙的代理律师,本人发表发如下代理意见: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委托合同关系,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各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首先,董事在任期内可以辞职,但是由于董事会应当具备法定人数,如其辞职后公司董事人数大于法定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这种情况下,董事的辞职应当是立即生效的;其次,如果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而且公司一直未改选董事,那么辞职董事是否无限期地承担相关义务呢?答案也是否定的。我国法律规定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人数最低为三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最低人数为五人,如果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根据法律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依然应履行董事职务,并承担诸如竞业禁止等义务。公司法这一规定是对董事辞职自由的限制,但是,对董事辞职自由的限制应当是有限度的,不能为了限制该董事的辞职而无限期的不选任替任董事。

对普通有限公司而言,召开股东会应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董事会在接到董事的辞职请求之后,应当召开董事会应进行提案,提议免去辞职董事,任命新董事,同时应将该提案提交股东会决定。考虑到寻找替代人选的时间,因此60天时间应足以改选董事,这60天应视为合理期限。如果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怠于召开会议,则可能会加重拟辞职董事的义务。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A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知晓丙某辞去董事职务的意思表示后,应及时对公司的董事会进行改选。但上海A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怠于行使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为此驳回上海A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者: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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