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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并购:资产并购中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3/21 15:05:02

私募投资基金一般投资于股权,在特殊情况下,也会进行资产并购。如有的地产基金,其设立目的就是为了购买某项资产。资产并购有别于一般的资产买卖,如果一个企业购买了另一个企业的部分资产或者非实质性资产,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资产并购。资产并购是指为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权而收购另一公司的全部资产,或主要资产,或重要资产,或全部实质性资产的并购方式。资产并购、股权并购、协议控制是常见的三大并购形式。

 

一、资产并购的特征

一个企业的运营,总是依赖于自身的有形的和无形的资产。企业如果将这些资产全部出售,或者出售其大部分资产或实质性资产,那么企业现有的运营目的与模式将会有重大改变。基于此,资产并购具有如下特征:

 

1、私募基金购买的是被并购方的全部资产,或主要资产,或全部实质性的资产;例如:购买了某汽车零部件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核心技术、商标、专利以及渠道,就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资产并购;

 

2、资产并购后,如无特别约定,被并购方依然存在,但是其经营方向可能要做重大改变;

 

3、资产并购,如无特别约定,私募基金不承担被并购方的债权与债务;

 

4、由于资产并购对于被并购方而言,实质上属于与其他公司的吸收合并,所以被并购方要有代表有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才可以进行。

 

二、并购前的尽职调查

私募基金在资产并购前,依然要对被并购方做尽职调查,与股权并购的尽职调查不太相同,资产并购的尽职调查侧重于:

1、不动产权利的完整性,是否设有他项权利;

2、专利、商标、著作权登记的完整性,是否已经对外做出授权,是否设置质押等他项权利,如果是受让而取得,重点考察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已经支付对价;

3、对于专有技术等商业秘密,需考察专有技术的实用性,保密性(是否有外泄的可能性),相关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是否有竞业禁止协议;

4、商业渠道接收的可行性:合同相对方是否原意变更合同主体?

5、如果购买被并购公司的债权与债务,需要调查债权债务转移的可行性。

 

三、关于商誉的处理

对于私募基金而言,动产、不动产、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做价相对容易,其取得成本亦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财务及税务处理。但是对于商业秘密、渠道、品牌等,尽管也是无形资产,但是税法上一般将其归类于商誉。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税务上的难题,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外购的商誉,不可以直接进入成本,亦无法摊销,仅有在公司清算或者将商誉再转让时才可以计入成本。不能计入成本必将导致并购方实际进行了现金支出,而无法列支成本,这将导致当年企业所得税的增加。例如:A公司购买了B公司的全部资产,总价格为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存货作价1000万元,渠道、商业秘密等作价2000万元。那么,A公司支出的2000万元收购款无法在当年度列入成本,将导致企业多缴纳500万的企业所得税。当然,对于这个问题,解决办法还是有的,为此需要在并购前做好税务安排。

 

四、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私募基金以现金支付资产并购的对价,那么对于私募基金和被并购方来说,这种税务处理就相对简单,为一般性税务处理。

如果私募基金以其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等非现金形式支付资产并购的对价的,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这个问题解释起来相对复杂。在非现金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需要税务律师提前介入,做好适当的安排。

 

(作者: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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