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在公司运作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工商记载的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为A,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B的情况。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在于股东会、董事会对法定代表决定更换,但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造成。
决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内部事务,不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条件。
【案情介绍】
2008年,笔者处理了一起关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的蹊跷的案件。
上海A公司是一家日本独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于2004年,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一日籍华人范某。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2008年1月,A公司股东日本某株式会社决定免去范某的法定代表人职务,重新委派中村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会亦对此作出了决议。
范某随即离职,离职时带走了A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印鉴。
由于缺乏公章等资料,A公司尚未向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僵局就这样产生了,公司陷入了营业中止的状态。
笔者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归还公司印鉴等财产。由于没有公章,民事起诉状上仅有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立案的时候,立案庭的法官审查了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委派书、董事会决议等资料后,尽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与诉状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不一致,但还是予以立案。
范某接到诉状后,随即利用自己掌握的公章,以A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撤诉申请书上有A公司的公章。法院一时糊涂,在未和律师沟通的情况下,随即裁定同意撤诉。
笔者作为代理人,代表A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
审理过程中,被告范某认为,A公司为外商独资企业,范某是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同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亦规定,公司章程的变更应经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以生效,尽管股东重新委派了法定代表人,但是在批准之前这种任命是无效的,范某依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保管公司公章等资料。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笔者指出:
1、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章程的变更应经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但是这种变更,从立法本意上讲,应指重大事项的变更。当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就相关事项作出的决定不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应以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认定该决定未生效。而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的变更以及公司合并、公司分立、股权转让等事项。
2、根据A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公司股东委派,股东有权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需要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等资料支持,但是该等资料现在范某手中,这是导致A公司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直接原因。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范某向A公司归还公章等物品。范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作者:柏立团,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本案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