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日实施的《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查制度规定》引起了并购相关利益者的一致恐慌。英国《金融时报》更以“商务部新规监管互联网并购”为题声称并购安全审查新规涉及互联网业的外资并购。然而,对此恐慌者大多是出于对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不了解。中国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相当复杂,就某一细分行业而言,可能涉及诸多的法律交叉适用及行政部门的交叉管理,只有准确把握这些规定,才能对并购安全审查新规作出正确的解读。
“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公司僵局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公司陷入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2011年,巨龙管业(002619)、美达股份(000782)等多家上市公司陷入贿赂门的丑闻。近期,沃尔玛被披露通过行贿以取得在墨西哥的开店许可,同样的行贿丑闻也曾发生在中国昆明;而“雅芳”、“大摩”、“耐克”等商业贿赂门案件,严重暴露出商业贿赂对中国经济肌体的侵蚀日益深入,“商业贿赂”一词正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股份代持,是指一方(下称“实际投资者”)实际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但是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记名股票等法律文件或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发起人却为他人(下称“名义股东”)的一种法律现象。作为直接持有股权的一种变通方式,其隐秘性和灵活性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投资者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股权安排。
公司合并是公司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优化公司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然而从规则角度考察公司合并制度,不难发现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例如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权安排。
享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三年半的历程。然而对反垄断执法部门的行为,外界也一直是毁誉参半。批评者大多囿于程序上的问题,认为反垄断机构设置分散、审查程序不透明等使其有力不逮,并可能导致歧视性执法。但实际上,我国反垄断的根本障碍不在于程序,而在于实体法方面,其中,对民营资本经营者集中未明确适当豁免、对行政垄断处罚不力、私人执行失败等应是《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反思的重点。
唯冠与苹果关于“ipad”商标权之争二审尚未定谳,篮球传奇人物迈克尔?乔丹起诉中国运动服和鞋类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已获上海第二中级法院受理。不管这两场诉讼的结果如何,其意义将非常深远,对中国上市公司及跨国公司在华经营具有“知识产权”的启蒙作用。
2012年4月,海富投资有限公司诉甘肃世桓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关于对赌条款一案经兰州中院、甘肃高院二审终结后,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进入5月下旬,雷士照明创始人吴长江宣布辞去了公司董事长等一切职务,此举疑与PE机构设定的“对赌条款”有关。一时间,两起案例牵动着PE界的神经。
复星国际(00656.HK)和SOHO中国(00410.HK)因上海外滩上的明珠项目8-1地块,经过六个月的紧张交涉无果,最终于8月在上海二中院对簿公堂。此前,复星国际一直称,SOHO中国和上海证大的股权交易行为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
陈发树与红塔集团的纠纷诉至云南高院已经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但判决尚需时日。2009年9月10日,陈发树与云南白药第二大股东云南红塔集团签订转让合同,受让后者持有的云南白药12.32%的股权(尚需国资监管部门批准)。然而时隔两年后的2012年1月,作为上级机构的中国烟草总公司却以“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否决了这一转让交易。
比较优势一直被认为是中国成为世界工厂的关键原因,过去30年,中国每年取得3%的快速劳动力增长,由此催生了人口红利。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已到了经济学家所说的路易斯拐点:企业再也找不到廉价的外来民工,付出的工资急剧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影响了中国制造业竞争力的基础,但对中国制造业并非全然不利。如果公司董事会能够意识到利用现有的法律与政策有效降低劳动力成本,同时通过技术投入提高劳动生产力,则可沉着应对。
股东除名制度,最早出现于合伙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主体中。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除名条款。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突破了原有的立法界限,明确了对未完全缴纳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予以除名。
企业间的并购活动正变得越来越频繁。投中集团调查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并购市场交易规模高达3078亿美元,环比上升37%。另据统计,2010-2011年,有上市公司参与完成的并购金额分别高达4254亿元和3776亿元。
为优化股权结构、引进战略投资者以及股权激励,拟上市公司的股东经常会转让其持有的部分股权,以创造公司IPO的实质性条件。股权转让尽管涉及多个层面的法律问题,但股权转让价格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所在。一个不合理的股权转让价格,往往可能成为公司发行上市的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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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腾讯起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公开宣判。广东高院认定,奇虎360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赔偿腾讯损失500万元。两天之后,百度诉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公开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奇虎科技公司利用360软件在百度搜索页面“插标”以及“劫持流量”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法院判决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15日在首页道歉声明,并赔偿百度损失45万元。两案中,法院判决依据均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兜底条款(诚实信用原则)。
资本市场中,中介机构的参与极大地减少了市场各主体的信息不对称性程度,对资本市场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因而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专业人士被业界称为“看门人”。随着美国安然公司丑闻曝光以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为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各国在不断尝试新的证券监管方法以更好地实现对投资人的保护,加重“看门人”的责任便是途径之一。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频现证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严重失真的恶性毒瘤,这与现有的“看门人”机制安排失灵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拟IPO公司的必经历程。那么,净资产中的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转为注册资本时,相对于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是否会产生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