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VIE结构的初创公司,已经预留了期权池,并和部门员工签了协议的情形下如何进行期权激励?一般的理解是:员工持有的是境外holding company的期权,未来如果公司海外上市了,员工行权后就持有了holding company的股票。那相应的问题是:
股权激励实务中,在核心骨干众多的情况下,如果在目标公司层面进行股权激励,则导致每次变更签字人数众多,还有可能超过股份公司最多200名股东的限制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50人的限制。因此,设立一个持股平台,拟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便成了股权激励的不二选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股权激励一般分阶段进行,惯例是1-3年,为此需要为激励对象设定目标,当达到一定的目标时给予股权方面的激励。
为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A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已是较为常规和成熟的做法。对于新三板来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明确,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已有数十家挂牌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职工持股是一种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实务中,有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入股职工因调离本公司,被辞退、除名、自由离职、退休、死亡或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股权由公司回购或者由大股东收购。那么,这种离职退股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呢?
一般认为,自私是人的天性,极难摒除。表现在企业管理上,这便产生一个问题,即公司员工甚至公司高管,考虑更多的是自身利益得失,而不是企业的生死存亡。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基于类似的考量,对经理人能否用意周全提出了质疑,后人称之为“斯密的难题”。
股权激励是企业完善激励机制的重要举措,国家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多项规范企业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均是针对上市公司而定,而对于数量庞大的拟上市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尚没有规范性规定。由此,部分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存在各种各样的误区。
近日看到上海奇榕咨询公司创始人张诗信的一篇文章,名为《律师“操刀”股权激励方案,基本上是扯淡》。张先生在文中对做股权激励的律师破口大骂,称在目前的法制环境下,中国律师没什么用,律师做股权激励业务是“把水桶伸到别人的井里”。律师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增加客户和订单。
受上海市人社局、上海市第一创业培训网的邀请,柏立团律师于2018年3月10日在位于人民广场的黄浦港陆中心大厦为数十名企业家作了《企业股权激励实务中的若干技巧》的讲座。
4月底参加客户董事会,看到了客户的年报,去年董事会预计今年利润4000余万元,可是年报中利润仅有2500余万元。没细看,就问财务总监为何会利润不及预期。答曰今年会计师进行了股份支付处理,管理费用增加了1500余万元。我才想起今年做了一次定向增发,其中有一部分定向增发是向股权激励平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