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一般投资于股权,在特殊情况下,也会进行资产并购。如有的地产基金,其设立目的就是为了购买某项资产。资产并购有别于一般的资产买卖,如果一个企业购买了另一个企业的部分资产或者非实质性资产,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资产并购。资产并购是指为取得另一公司的控制权而收购另一公司的全部资产,或主要资产,或重要资产,或全部实质性资产的并购方式。资产并购、股权并购、协议控制是常见的三大并购形式。
并购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优化资源配置手段,其目的是通过品牌获得市场,通过收购获得更好的团队,收购对方的技术做战略布局。然而,近几十年来国内外的私募基金并购实践与实证研究表明,并购失败的可能性要大于成功的可能性;尽管许多并购失败案例源于后期的整合工作的失误,但是并购交易形式选择不当亦是众多并购失败的原因之一。
外资并购内资,严格意义上称为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2006年6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内资的过程及提供的资料作了较为详细的说明,然而,理论不等同于实践,实际办理过程中与法律规定还是许多不同。近几年,我们代表办理了多起外资并购内资的案例,现将我们的一些经验与大家分享。
2012年4月,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桓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下称“甘肃世桓”)关于对赌条款一案经兰州中院、甘肃高院二审终结后,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进入5月下旬,雷氏照明创始人吴长江宣布辞去了公司董事长及一切职务,此举疑与PE机构与吴长江之间设定的“对赌条款”有关。一时间,二起案例不但充斥着媒体,而且牵动着PE界的神经。
笔者近二年分别接受中国境内二家私募基金(出于各种原因,实质上系受电子商务类上市公司的委托),为其并购离岸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本文从并购离岸公司交易要点及税务和行政审批几个方面谈谈经验。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一般都是后进来的投资者(比如VC、PE等)溢价增资所形成的。原来的个人投资者虽然权益比例被稀释,但算上资本公积这部分,整体的权益是增加的。
尽职调查是非诉讼律师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业务,在并购过程中,客户往往根据律师、会计师的尽调结果,再做出进一步决策。基于被调查企业行业的复杂性,对不同行业目标公司的尽调关注点也不同。本文根据我们过去在对房地产企业尽调中总结的经验,简要介绍此类项目并购尽调时应该予以关注的要点(本文所述之交易为股权并购,而非资产并购)。
大邦律师为私募投资基金提供一站式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设立、募集(基金销售)、投资(企业融资)、投后管理、企业并购重组、上市退出等,具体是: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上海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诉宴某某、郭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对赌协议第一案”后,该院涉及对赌协议案件的又一例例判决。
“明股实债”是一种在实务中形成的创新型交易模式,即在形式上或会计处理上体现为股权融资,而在权利义务和风险承担上更接近于债权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其在房地产企业中运用颇多,早期企业为了
近日,上海律协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在律协第一会议室举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风险防范暨资管新规解析实务”座谈会,组织委员会委员对律师开展私募基金相关业务产生何种影响、律师提供私募基金法律
近二年来,中国基金业协会收紧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口径,在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人员配备、场地面积等方面提高了要求,目前通过率廖廖,且期限漫长,一般都要至少三次以上法律意见书
近日,柏立团律师团队接受多名投资人委托,开展维权业务。
近日,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柏立团律师就其顾问单位福华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及基金的首个投资项目,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
在一起演艺契约型基金纠纷中,基金管理人系上海的某知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到期后不能承兑,基金涉嫌被项目方挪用,而基金管理人则可能对此事项可能未尽审慎注意的义务。
2019年3月,柏立团律师接受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就关于杰事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834166)证券回购纠纷起诉杰事杰公司之实际控制人并获闵行法院受理,本案涉案标的1300余万元。
柏立团律师代理的上海林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二审案件,最近获得法院终审胜诉判决。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上海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诉宴某某、郭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对赌协议第一案”后涉及对赌协议案件的又一例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