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该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在股权转让价格高于其原始投资成本的情形下,就会产生个人所得税问题,这令许多自然人股东烦闷不已,避税也就成为必然选择。
2010年中期,坊间及媒体即开始传言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即将提高的消息。一位税务官员对我说,如果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提高,那么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征管将会加强,因为税务总局的目标是个人所得税年征收总额不变,穷人少缴的税要从富人身上补。你们做投资并购的律师在做并购业务的时候税务安排难度又大了很多。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就合同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内容是否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这几个因素予以认定。因为股权作为合同标的具有其特殊性,在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在股权转让的实践中,股权转让一般均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要求提供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既可以是“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书”,也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中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相应表述。
股权转让是一个常态的法律行为,股权既可以对外转让,也可以在股东内部之间转让。我们都知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股权在股东之间内部转让时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呢?对这个问题,我国理论界及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务界)经历了一个不同的认知过程。
我国《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行为规范的重要的法律,在全文中多次出现“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这体现出立法者尊重公司自治的原则。但是公司章程不得滥用公司自治原则,公司章程的条款如果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则该部分为无效条款。
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股票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称之为上市公司。反之,则被称之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的比较粗,由此导致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操作方法。
复星国际(00656.HK)和SOHO中国(00410.HK)因外滩上的明珠项目8-1地块,经过六个月的紧张交涉无果,最终将在上海二中院对簿公堂,本案将于2012年8月上旬首次开庭审理。此前,复星国际一直称,SOHO中国和上海证大的股权交易行为侵犯了其“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处理股权转让纠纷的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无权处分股权者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从而产生纠纷,有这样的几种情况:
所谓瑕疵出资,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其一,股东未缴纳任何出资,其二,股东仅缴纳部分出资,其三,股东出资后又抽逃出资(包含抽逃全部出资和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形)。需要指出的是,在认缴出资制度下,由于法律规定可以分期出资,尚未到缴付期限因而未缴纳的出资部分不属于瑕疵出资。关于抽逃注册资本的形式
股权转让实务中,出让人与受让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是受让人一直未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这时对于出让人来说仅有二种途径,一是起诉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一是要求解除股转协议,将股权恢复至变更前的状态。对于第一个诉请,获得法院支持应无法律障碍,但第二个诉讼请求,能否胜诉需要取决了个案的不同情况,也就是说,并不必然会获得法院的支持。
股权转让合同签署后,当发生一些情况时,股权转让合同经一方提出是可以解除的。关于解除的原因,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几种情况,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况。
民办非企业单位,通俗的说法为“民非组织”,其来源于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根据该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其有如下表面特点:
作者按:上海某中外合资企业拟外方股东退出,本所律师中途接手,经分析,如果外方股东退出将产生约400万的所得税缴纳义务,并为之出具了简要的法律意见书。后该中外合资企业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通过技术性处理最终避免了纳税义务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