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律师按:下述案例是本人代理的一起涉及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案例。笔者运用所学习的会计学知识,结合公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作为被告的代理人,提出了相应的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并判决原告败诉。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了董监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由于董、监、高系公司核心人员,掌握公司大权,让其自己起诉自己显然难度极大。为此,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代表诉讼制度,此举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平衡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
我国《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股利;第38条和第47条规定,董事会和股东会分别行使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力。在公司实践中,,即便公司连续多年盈利,拥有多数表决权的大股东却不做出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严重分割小股东的利益。当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控制公司权力机构操纵公司时,中小股东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严重损害。
笔者在《小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途径》一文中,曾提及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具备分配利润条件,但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及股东会拒绝分配利润时,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股东除名制度,最早出现于合伙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业主体中。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除名条款,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突破了原有的立法界限,明确了对未完全缴纳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予以除名。实践中,一些公司的章程往往规定对于某些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利用董事或高管职位假公济私给公司带来损害的行为,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或董事会)可以以决议形式剥夺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该种条款的效力,由于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引起争议并导致诉讼并非个案。
如果股东称被冒名而被登记为公司股东,非真实的投资人,此“被冒名股东”是否还应对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被冒名股东”应采取什么样的救济途径?最近本人承办的一起案件涉及到上述问题。
利润分配之诉,法定名称为“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是一种常见的公司诉讼种类。但是实践中,小股东提起利润分配之诉,大多以败诉而告终,原因何在?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了股东之间具有类似于血缘关系,想去除这种关系非常的困难。小股东如果与控股股东发生矛盾,想退股就会产生法律障碍,因为我国法律不支持小股东退股,除非发生《公司法》第74条的情况之一,即:
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是我国公司法赋予小股东的一项重要权利,小股东拒此可以监督公司管理者以免其损害公司利益。那么,股东知情权诉讼有没有时效的限制呢?
我国《公司法》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知情权的法律条文共有4条,即34、97、97、166条,这些条文中明确规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有一条,即第34条。但是股东公司知情权不是绝对权利,而是相对权,法律对该权利的保护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公司知情权诉讼是一种新的案件类型,现行诉讼程序性规定很不完善,各地司法实践中作法各异,导致使用法律不统一,因此,对于一些请求法律是否应予以保护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本文以一案例为引,根据笔者的经验分述如下。
2010年以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约100件股东出资纠纷案,该类纠纷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笔者去年处理的一个案例中,一个小股东沈某持有上海某珍置业有限公司(目标公司)40%的股份,但该公司并不实际运营,而是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上海某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上海静安区的一栋23层的物业。该小股东沈某因怀疑控股股东在子公司层面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挪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等不法行为,而与大股东产生了矛盾,欲想通过诉讼方式行使对子公司的知情权。
与西方认签字不认章的规则不同,在中国,公章代表着权力,代表着对公司的控制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公章比签字对第三人来说更具有公信力。一个公知的案例是:2014年8月8日,雷士照明董事会罢免了吴长江CEO职务后,吴长江拒不交出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公司财产,一度导致大股东无法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此种情形下,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章及证照的返还之诉。不过,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董事会依然无法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股东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或公司设立协议,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投资者制订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是投资者就公司的重要事务组织和活动做出的具有规范性的长期安排。
在公司运作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工商记载的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为A,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B的情况。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在于股东会、董事会对法定代表决定更换,但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