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柏立团律师代理原告沈某宜。该案中,原告沈某宜、被告B房产公司、沈某持有B公司10%股权。B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及营业执照均载明公司经营期限自1995年1月5日至2021年3月21日。但在经营期限届满时,B公司大股东召开股东会决定延长经营期限至长期。沈某宜对该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但因沈某宜系小股东,不能影响公司变更经营期限。沈某宜遂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B公司收购其持有的10%股份,并支付股份收购款(经股权价值评估后,沈某宜诉请B公司支付其股份收购款4700万余元)。
本案主审法官系宝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徐子良,在他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双方以3000万元人民币达成了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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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为:3000万股权回购纠纷通过“微法庭”达成在线调解协议并确认丨数字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