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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发生冲突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03/21 15:14:12

股东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或公司设立协议,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投资者制订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是投资者就公司的重要事务组织和活动做出的具有规范性的长期安排。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例如,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构成、出资形式等事项,不仅是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且是股东协议的主要内容。有的发起人协议不仅通过约定上述内容调整协议各方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协调各发起人的设立行为,甚至还约定有诸如未来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转让、增资、减资、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而且,在实务中,在订立有股东协议的场合,往往是以股东协议为基础制订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的基本内容通常都为公司章程所吸收。

 

公司章程与发起人协议尽管目标一致,但是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有所不同。首先,大多数情况下,除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股东协议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当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该规定具有强制性。

 

公司章程的效力高于股东协议。从效力的范围来看,同合同协议的相对性,股东协议由全体发起人股东签订,调整的是发起人股东之间的关系,因而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公司章程调整的则是所有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制订公司章程的原始股东和章程制订后加入公司的新股东,都受章程的约束。从效力的期间来看,股东协议主要调整的是公司设立过程的法律系和法律行为,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则及于公司成立后的整个存续过程。

 

公司成立时,股东协议可以已经全部履行,但也可能是部分履行。有些条款,特别是关于公司成立之后的法律事项,如有关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的约定尚不可能履行。便由于这些事项作为公司组织自身的法律关系已经转换为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或称为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因而股东协议中未履行的条款也同样终止。需要指出,如果对于相同的法律事项,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不同的规定,无疑股东协议应当让位于公司章程,自然失效。

 

如果股东协议中有公司章程未涉及但又属于公司存续或解散之后可能会遇到的事项,相应的条款可继续有效,但效力只应限于签约发起人股东。

 

(作者:柏立团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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