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的分割历来是婚姻诉讼的焦点之一,如果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到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投资收益”及“股权转让”等环节时,便涉及《婚姻法》、《公司法》、《会计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而产生法律上的交叉甚至法律冲突。杜双华离婚案、土豆网创始人王微离婚财产分割案、真功夫因蔡光标离婚而产生的股权乱局无不交织着各类法律的交叉与冲突。本文以《公司法》为基础,对《公司法》与《婚姻法》交叉领域的一些法律问题作粗浅探讨。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共同财产并以其个人名义投资于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单独获得股东身份,在经济形态中比较的常见。在这种情况下,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在法理上尚无统一的定论。学理界对于股东配偶与非股东配偶之间的关系,有“表见代理”说,有“隐名投资”说。笔者认为,二种学说均不能恰当地表明二者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这里面就引出了一个问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股权转让无疑应当由配偶双方共同同意,如果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无需另一方同意。
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东配偶转让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否需要其非股东配偶的同意,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为此需要结合《合同法》等法律来综合考量。
被继承人胡加招,男,1965年出生,2002年10月15日死亡。胡加招与陶秀芬于1988年生育一子胡奕飞。后胡加招与陶秀芬离婚。2002年2月20日,胡加招与张明娣登记结婚,2002年9月19日生育一女胡某春(化名)。郑松菊是胡加招的母亲,胡加招的父亲已经先于胡加招死亡。
离婚案件中如果涉及股权分割,常常是令当事人、法官及律师头疼的问题,本文根据法律及我们的经验,谈谈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存在哪些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