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公司僵局与电脑死机颇为类似,电脑死机时,几乎所有的操作按键都完全失灵。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具有约束公司及其常设机关的效力,因此,其内容和程序必需要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如果股东会决议的内容或召开程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者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要求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的诉讼逐渐增加,本文从理论及实务二方面对这二种诉讼作逐一探讨。
出资比例是指投资者因成立公司在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各自出资额及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于投资人既可以用现金出资,也可以用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使用“出资比例”有利于衡量并确定各投资人在公司的表决权和资产收益权。
公司老板,或被称为董事长、总经理,在生意场上叱咤风云,总给我们风光无限的感觉。殊不知,在风光的背后,也有着常人无从感受的辛苦与压力。作为“一家之长”的负责人,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也是巨大的。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问题在于,新《公司法》对勤勉义务没有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对于其认定标准、具体要求、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要件、举证责任、免责事由等均没有规定。这是司法实践中的审理带来了难题。下面以一案例进行说明。
上海A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系由甲、乙、丙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三名成员组成,甲乙丙均任董事。2010年,某著名风投险投资公司溢价入股,董事会成员变更为五人,即甲、乙、丙以及VC委派的二人。其中丙(上海户籍)担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李建军系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动力公司)股东,并担任总经理职务。佳动力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权结构为:葛永乐持股40%、李建军持股46%、王泰胜持股14%。三人共同组成董事会,由葛永乐担任董事长,其余二人为公司董事。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权利;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2009年7月18日,经董事长葛永乐电话召集,佳动力公司召开董事会
与西方认签字不认章的规则不同,在中国,公章代表着权力,代表着对公司的控制权,从某种意义上说,公章比签字对第三人来说更具有公信力。一个公知的案例是:2014年8月8日,雷士照明董事会罢免了吴长江CEO职务后,吴长江拒不交出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公司财产,一度导致大股东无法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此种情形下,权利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章及证照的返还之诉。不过,漫长的诉讼过程中,董事会依然无法取得公司的控制权。
在公司运作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工商记载的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为A,而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B的情况。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在于股东会、董事会对法定代表决定更换,但没有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造成。
股东协议,又称发起人协议或公司设立协议,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投资者制订的,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是投资者就公司的重要事务组织和活动做出的具有规范性的长期安排。
柏律师按:上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发展势头非常好的公司,2012年度营业额约1.5亿人民币,税后利润1500万元,拟于2013年在新三板挂牌。但是其1000万的注册资本均为中介机构代垫出资,给其新三板挂牌造成了非常大的法律障碍。本所律师接手该案后,通过调查与分析,提出了解决方案,最终获得券商等认可。出于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的需要,本文中公司名称、自然人姓名,具体数字及业务性质均做了技术性处理。
【裁判要旨】 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公司公章遗失的情况下,其签名具有法律效力,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公司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