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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也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03/21 15:39:31

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是比较常见的操作方式,准确选择具体的税收政策是纳税筹划的关键。近日有江苏客户在利用此一方法进行工业厂房转让时,税务机关却称要征收土地增值税。税务机关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已经对此有明确解释。 
下面让我们来看看2000687号文究竟说了些什么。该文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号)的回复,回复内容如下: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笔者接受委托后,与江苏某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沟通,并出具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我们认为:
1
、国税函[2000]687号发布时间较早,效力级次偏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发布后,不管之前土地增值税有何具体政策,之后所发生的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均应当适用财税[2006]21号文的规定。而[2006]21号文明确了,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除了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上看,只有房地产转让行为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税法没有规定转让股权行为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股权的转让行为并不能成为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3、从实践中来看,发达地区如上海、北京、广东税务机关对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工业厂房的,均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经多次沟通后,税务机关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仅征收了股权转让过程中自然人股东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而未征收土地增值税。

 

(作者: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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