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上海某商实业集团由江浙沪多位知名企业家于2009年共同发起成立,旨在打造跨行业合作投资平台。在房地产红极一时的年代,公司依赖对房地产企业的投资(既有股权投资,也有债权投资)给各股东获取了丰厚的利润回报。
但自2020年开始房地产行业开始下滑后,该集团出借给多个房地产开发商的数亿元借款出现了坏账,公司也开始陷入了亏损状态。股东之间开始出现矛盾。
2025年1月,浙江省一股东A书面致函上海某商实业集团监事会,称公司未经股东会批准,将数亿元款项借贷给他人,并且无法收回,给公司造成了3.047亿元的巨大损失,为此请求监事会对相关董事及实控人提起诉讼。监事会未予以理会,后该股东A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单某赔偿公司损失3.047亿元。
承办律师:柏立团律师,为本案控股股东及集团法定代表人单某的代理人
难点分析:
根据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这是法律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及高管的强制性要求,如有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及高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而从外观上来看,本案似乎我方必输无疑。
然经过细致的调查,我们发现了一些对我们有利的证据:
1、上海某商实业集团的经营范围之一为投资管理,根据一些法院的生效判决,例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21)沪02民终7575号民事判决中认为,如果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实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那么公司的对外借款并没有超越其经营范围;退一步讲,即使超越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必然导致公司的经营行为无效,进而可以要求董事及高管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还确定了一个原则,即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也不必然保证企业盈利,其只需尽到其作为经营者应尽的勤勉义务即可。
2、另外,对于3.047亿元的不能收回的债权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某已经穷尽了所有的司法措施,案件被终本,法定代表人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的义务。
3、我们走访了数十人,部分人员表示当时对外出借资金是向其他股东告知了的,部分人亦愿意出庭作证。
综合上述证据,我们认为,本案我们胜诉有着较高的概率。
审判结果:
本案尽管已经在一中院进入了诉讼程序,诉讼过程中,在我方强大证据的压力下,对方主动提出和解,要求我方收购其股权。我方当事人亦愿意息事宁人,经过多次磋商,最终达成庭外和解,我方当事人以5000万的价格收购了其他股东的全部股份,各方对此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