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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否对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名义股东股权提起异议之诉

发布时间:2020/03/20 21:40:07

    隐名投资是有风险的,如果显名股东对外付有经司法文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一旦申请强制执行,那么隐名投东能否向法院提起异议之诉呢?这种异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目前为止并没有非常肯定的答案,需视个案不同而有所不同,同样的案件,不同的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法院最终作出的裁判结果也可能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也就是说,依据该规定,只要隐名股东未将涉案股权转移至自己名下,本着债权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则隐名股东提起的异议之诉一般会受到法院驳回。

    然事情也不尽于此,在蔡杰与上海瀚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中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15)沪二中民四()终字第298号】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对森阳公司、中望公司以及瀚威公司之间的股权代持和股权转让的客观事实予以确认。中望公司与瀚威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是真实的,并且也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帮助中望公司逃避债务的情况。瀚威公司已付清了股权转让合同项下全部股权转让款,申银万国也已向上海证监局递交了《关于我公司股东上海中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报告》,应当说,正常情况下,瀚威公司对系争股权的顺利变更具有合理的期待。在此情况下,瀚威公司要求原审法院解除系争股权的查封并无不当,蔡杰要求对系争股权许可执行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如果在债权人起诉显名股东之前,隐名股东诉显名股东请求确权或变更之诉并获得法院支持的,且无串通逃避债务等情形的,尽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尚未作变更登记,则异议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大。

    如果在债权人起诉显名股东之后,隐名股东才提起确权或变更之诉,本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异议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柏立团,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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