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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投资风控之三:隐名投资之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发布时间:2020/03/20 21:43:25

一、选择好隐名投东

在确定隐名股东之前,应首先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被选择者进行调研,一般说来,诚信度高、无大额负债的人或企业是合适的显名股东。

 

二、隐名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署《委托投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详见本站《委托投资协议》)。

 

三、要让一半以上的股东知晓隐名股东的实际存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名录、备忘录等方式进行,或以书面方式直接通知其他股东;

 

四、实际行使管理权。隐名投资者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方式。以实际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强调的是身份而非名义,即隐名投资者是股东权利的实际享有者和股东义务的最终承担者。隐名投资者行使权利的方式并不限于其以自己的名义单独行使权利,他也可以显名投资者的名义或者以双方的名义行使股东权利。

 

五、保存好证据,应对不测。协议、付款收据、显名股东的一些请示、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章程、财务会计报表、合同草案等均应保存好。

 

六、慎重用诉讼方法

一旦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发生争议,对隐名股东而言,损失是必然的。因为显名股东实际上控制着公司,即使通过法院解决,隐名股东最终胜诉,但在这一漫长的时间里,公司的经营将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甚至会导致公司的破产。

所以当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发生争议时,最好的方法是协商解决。隐名股东可以通过律师弄清楚显名股东的想法,最终威逼利诱,以最小的代价将其解决。

笔者最近处理过二起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争议的案例。

1、某英国公司于1999年委托其中国籍员工在中国上海浦东新区设立了一属于中国法律限制外商进入领域的企业(从事纺织品检测),2008年发生争议,公司显名股东即法定代表人最终带走了公司所有的资料,公司经营陷入停滞状态。本律师作为隐名股东的代理人,与对方进行了心平气和的沟通,最终以隐名股东支付给显名股东36万元人民币解决此事。显名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转给了公司所控制的另一中国籍员工。

2、20000年,中国台湾籍公民许某出资500万元通过二个中国自然人设立了一内资公司,从事宾馆管理业务。为引进先进的管理,许某又聘请了美籍华人林某担任公司的总经理。经过6年左右的运作,公司资产迅速扩大,最终控制了某上市公司,成为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美籍华人林某亦担任该上市公司总经理。其中一个显名股东的总资产位于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前100位。问题在于,(1)二个显名股东被美籍华人林某所控制;(2)隐名投资人许某与显名投资人签署的一系列相关协议未经律师把关,有的协议说是投资,有的说是借款。且许多证据原件已经找不到了。

作为隐名投资人许某的代理人,笔者分析这个官司不能打,打起来二败俱伤。代理人最终通过与林某的长达半年的谈判,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确告诉林,如果官司打起来,上市公司的股价会直线下跌,中国证监会也会关注,最终可能进入ST行列。而且在中国目前之司法环境下,林某其实亦无必胜之把握。只是这个官司双方都输不起而已。

最终,林某首先偿还500万借款,并支付我方当事人许某人民币2000万元作为补偿。

 

七、如果协商不成,最终只能诉至法院,这里不再详述。

 

(作者: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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