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投资的特征
所谓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于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但是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等法律文件或工商登记记载的股东却为他人的一种法律现象。
一般说来,实际出资者为称为“隐名股东”或“隐名投资者”,而公司章程、出资证明书、验资报告等法律文件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称之为“显名股东”或“显名投资者”。
隐名投资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但相关法律文件上之股东却为显名股东;
2、显名股东同意隐名股东使用其姓名或者名称;
3、隐名股东实际承担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二、隐名投资的类型
根据笔者所代理的案件,隐名投资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中国居民(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隐名投资行为;即某一隐名投资者委托显名投资者,以显名投资者的名义设立内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投资行为;
2、外国居民(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基于约定而于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隐名投资行为;即某一隐名外国投资者委托另一外国显名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隐名投资行为;
3、外国居民与中国居民之间的基于约定而于中国境内设立名义为内资企业的隐名投资行为;这样的内资企业,实际上是由外国投资者实际出资并承担全部权利义务,是一种实质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这种隐名投资的企业俗称为“人头公司”。
三、隐名投资的原因
1、规避国内投资准入法规
中国外商投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外商投资行业分为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一些外国投资者为了规避中国法律,曲线进入限制类或禁止类的行业,往往采取利用中国居民进行隐名投资的方法。
2、方便办理公司设立手续
中国大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规定了较为烦琐的手续,一些外国投资者为了避开这些复杂的设立程序,较快地成立公司以便开展经营活动,最终选择了隐名投资方式。虽然自己实际出资,但以中国居民的名义设立内资企业。
3、其他原因
例如:一些政府官员或知名人士为了避免引起关注,借用别人名义投资设立公司。
四、隐名投资纠纷的类型
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内部争议,包括股东资格的争议;关于公司利润分配、实际控制权的争议等;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争议。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公司债务,而又存在公司股东如抽逃注册资本等行为时,如何承担对第三人的债务以及侵权纠纷等。
五、隐名投资的风险
整体而言,隐名投资主要包括以下风险:
其一,中国公司法确定股东身份采取的是登记主义,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显名股东具有实际支配股权的权利,如果显名股东不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即转让股权,将造成隐名投资者的投资失败;同时当显名股东个人负有大额债务而不能清偿时,显名股东的债权人可能会要求获得显名股东以其挂名投资的企业股份,从而影响隐名股东的利益。
其二,由于目前法律缺乏对隐名投资者的有效保护,一些显名股东在公司发展壮大之后,在利益的驱使下极易踢开“隐名投资者”,使隐名投资假戏真做,最后隐名投资者只能获得债权,而失去对公司的控制。
虽然隐名投资存在上述的诸多风险,但是由于隐名投资亦有众多的利益考量。因此,我们必须了解如何尽可能有效地规避隐名投资的种种风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隐名投资的利益。
(作者: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