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股票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称之为上市公司。反之,则被称之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规定的比较粗,由此导致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操作方法。
就上海市而言,根据笔者的经验与法律理解,有以下环节值得注意:
一、合同的生效
1、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自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生效。
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是纯粹的资合公司,只要双方达成了协议,而该等协议未设置生效条件,则自双方签署转让协议之日起,股权便发生了变更。当然,如果涉及国有股,则应当自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2、股权转让后,出让方应将记名股票交给受让人并背书;
3、股权转让后,受让方应将股权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这是因为,公司法规定,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如果不通知公司,则公司无法知晓股权变动情况,从而不能将受让方记载于股东名册,对受让方行权会有影响。
二、关于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一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二合的公司,股东间基于信任关系而成立有限公司,因此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概念,而股份有限公司是纯粹的资合公司,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三、关于转让场所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目前无法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仅规定国有股进行转让或受让的,需要进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而对民营资本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
目前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仅登记发起人。发起人将持有的股份向第三方转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受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推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到上海市股权托管中心进行变更登记,但是不是强制性的。上海市股权托管中心是根据《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设立的一家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托管企业提供股东确权登记、变更登记等服务。但是由于其收费高昂,令许多企业望而止步。例如:企业每年要缴纳1.6万元的托管费用,在股权变更的情形下,还要根据变更股权的金额、数量收取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五不等的手续费用等,从而广受诟病。
四、股权转让不得导致公司股东数量超过200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数量不得超过200人。司法实践中,如果其中一个发起人将其持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若干人,从而导致股东数量超过200人的,一般认定为无效。这也是有关政府要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将其股权进行托管的原因之一。
(作者: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经书面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