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是一个常态的法律行为,股权既可以对外转让,也可以在股东内部之间转让。我们都知道,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股权对外转让时,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那么,股权在股东之间内部转让时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呢?对这个问题,我国理论界及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务界)经历了一个不同的认知过程。
1、2008年3月25日之前,法律实务认为存在优先购买权
在2008年3月25日之前,法院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也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尽管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但是股权结构比较分散的情况下,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可能会导致某一方控股,与公司设立目的相违背,进而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产生明显变化。
在实务中,尽管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会要求提供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而在诉讼中,法院会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的诉讼。
2、2008年3月25日之后,法律实务认为不存在优先购买权
2006年1月1日,新的公司法开始实施。在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上,新的公司法并未做出实质性的改动。2008年1月,上海著名的公司法专家邹碧华法官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应该具有优先购买权,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二合的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不会改变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性质。
2008年3月2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发出内部解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其他股东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2008年4月1日,上海市工商局不再要求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时候提供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3、公司章程另有约定的情形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了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情形下,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的条款,那么这个条款是有效的。此时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就应征询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这种约定并不违反中国法律。
(作者: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经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