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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离职必须退股的规定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0/03/21 10:18:01

职工持股是一种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实务中,有公司在章程中规定,入股职工因调离本公司,被辞退、除名、自由离职、退休、死亡或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股权由公司回购或者由大股东收购。那么,这种离职退股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呢?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并未禁止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达成股权回购的约定。公司章程规定入股职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其股份通过计算价格后由公司回购,内容上未违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强行性规范,应属有效。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对此观点亦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杨玉泉、山东鸿源水产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申诉案[(2015)民申字第2819号]中支持。

 

实践中,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离职约定为股份回购条件比较常见,这一规定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不过,该股权回购如何操作还取决于具体约定,实践中的约定方式有三种:

第一,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约定,持股员工在离职时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份,这种约定将主动权赋予员工,若员工不要求公司收购股份,公司不可以强制收购;

第二,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股东离职时,其股份则被估价回购,这种约定没有给予股东选择的空间,股东一经离职,公司即可通过股东会决议收购其股份;

第三,股东与有限责任公司约定,股东可以在离职时要求公司收购股份,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是否收购,这种情况下,若股东与公司协商失败,公司不负有收购股份的义务。

因此,在制作股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协议时,需要考虑到各方的需求以达到平衡,股权激励才会有价值。


(作者:柏立团,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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