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立团律师代理的上海林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纠纷二审案件,最近获得法院终审胜诉判决。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自2014年8月21日起施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广泛通过发行契约型基金向社会大量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2015年的一场罕见的股灾,使各投资人损失惨重。如何区分各方责任、补仓款是否应当返还等问题是该类案件争议焦点所在。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上海林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汇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补仓款应予以全额返还。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法院直接援引《民法总则》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决,在司法实践中也非常少见。该案裁判文书中关于请求权基础的裁判意见,将直接为类似案件提供指导意见。进一步而言,如何处理契约型私募基金中投资者、投资顾问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本案为防范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风险提供了一个案例。
大邦律师事务所柏立团律师、聂圣楠律师为该案提供提供诉讼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