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演艺契约型基金纠纷中,基金管理人系上海的某知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到期后不能承兑,基金涉嫌被项目方挪用,而基金管理人则可能对此事项可能未尽审慎注意的义务。
由于投资人与项目公司非合同相对方,在基金管理公司怠于向项目实际控制方进行主张权利的情况下,基于信息不对称及法律法规的缺失,要维护投资人的权益,存在不确定性。
本所柏立团律师团队,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对该纠纷进行了全面和深入地分析,制定了相关策略,主要为:
寻找管理人失职之证据,借此向管理人施加压力;
向中国基金业协会举报其失职行为;
向基金托管人(某证券公司)调取了资金来往记录;
民事与刑事共同推进。
本团队通过对既有的事实的归纳以及潜在证据的搜集,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法律分析论证。最终经过6个月的努力,基金管理人实现了对本基金投资者本金的全部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