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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司法解散与司法清算的法律实务

发布时间:2020/03/21 15:08:04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司法强制清算的程序作出了具体性规定。

 

除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外,还有其他一些组织形式并非依据《公司法》设立,比较普遍的就是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及有限合伙),那么这些合伙企业如果出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或者合伙人僵局,相关权利主体能否向法院请求强制解散与强制清算呢?通过法理分析当然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为验证该结论,笔者运用现有的司法查询工具(最高院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无讼案例、ALPHAOPENLAW等)进行了相关案例检索,检索结果印证了法理上的判断。

 

一、法院能否受理合伙企业的强制解散申请?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即便是对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申请,法院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也怠于受理并启动相关司法程序,更别论非公司制企业了。

笔者运用现有司法判例查询工具,未见法院受理的案例,合伙企业即便达到了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立将会给各投资人继续带来损失,法院也会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受理。

 

二、法院能否受理关于合伙企业的强制清算申请?

对合伙企业来说,司法强制清算的案例极其罕见。这一方面是由于合伙企业发生清算事由时,由于普通各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具有主观心态积极进行清算从而避免了司法清算。另一方面,法院在处理合伙企业的强制清算申请时,对于是否可以参照公司法的清算程序受理并启动司法清算程序有争议,从而怠于受理。

关于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法第85条、86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此条为法院受理合伙企业强制清算申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由于缺乏具体的程序性文件支持,导致法院受理的案例非常罕见。

1、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后,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履行清算义务,其他合伙人可否要求司法强制清算?

答案是否定的。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解散。因此,即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除非存在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书面决议,否则法院不会受理其他合伙人要求司法清算的申请。在崔瑜与广州凯德铂瑞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司法清算一案中,广州中院即以合伙企业虽然经营期限届满但申请人不能提供全体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书面决议为由对崔瑜的申请不予受理。崔瑜上诉至广东高院,但高院于2017926日维持了一审裁定。

 

2、如具备《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清算条件,法院能否受理司法清算申请?

不同的地方法院对此态度不同,上海高院认为:应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依法受理作为基本原则。例如,《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相应权利主体可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在但实践操作确存在具体程序规则不明的困难,如果合伙企业出现破产原因,则尽量依照破产程序予以受理,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达到企业清算的目的。在最高院未有明确态度之前,不受理合伙企业的司法清算申请。

广东高院对此持相反的态度,从一案例可见一斑。在孟泉忠等要求解散并强制清算鹏合合伙企业中,广州中院以涉案企业系合伙企业,不是公司法对象为由,裁定对孟泉忠等要求对鹏合合伙企业进行强制清算不予受理。广东高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依照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后,应组织清算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虽然强制清算程序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作出规定,但没有规定强制清算只用于公司,不适合其他企业,不是排他性的规定。一审法院以鹏合企业的清算不能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为由,对孟泉忠等七人申请对鹏合企业进行强制清算不予支持,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为此广东高院于20171127日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三、总结性意见

1、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即便是对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申请,法院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也怠于受理并启动相关司法程序,因此,对于合伙企业的司法解散与司法清算清算申请,法院总会找出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推诿。

2、目前未见合伙企业司法强制解散的判决,相反查询到许多不予受理的裁定。

3、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作出了解散与清算的合伙人决议,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履行清算程序,则相关权利主体有权向法院申请对于合伙企业的强制清算。目前上海法院对类似申请持犹豫态度,广东法院已有申请获得受理的判例。

(作者:柏立团,系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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