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清算实务中,一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要求公司股东对公司未了的债权债务出具一份承担责任的声明,一般称为《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在该《保结书》中,公司股东称为保结人,其应承担的责任称为“保结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对于保结人是否对公司未了债务承担责任,需要根据个案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公司股东(保结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由此可以看出,保结人对公司未了债务承担责任的要件包含二个方面:1、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2、保结人出具的《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中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只有在同时符合这二个条件的情形下,保结人才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何谓依法清算?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主动清算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应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然后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然而在清算实践中,一些清算义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或图省事,未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或者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在债务未清结的情形下谎称债务已经清结以求顺利通过注销程序。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主动清算仅是形式审查,一切审查均是建立在清算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及表述完全正确的前提下进行的。前述的清算行为就不能算做是依法清算,而是违法清算,在此情形下,保结人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规定承担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组成了清算组进行了清算,只是在清算工作中存在瑕疵,例如对个别有争议的债权未通知债权人等,即使保结人出具了《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此类情况亦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
三、保结人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1.保结人在《企业法人注销保结书》中仅承诺对原企业未了债权债务负责处理,一般应理解为对被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承担清理责任,而非清偿责任或对债务的担保。如企业在被吊销、撤销或歇业后未经清算的情况下即被注销,保结人应当承担清算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仅会判令清算义务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被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是如果保结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公司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而导致清算不能的,则保结人应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过适当清算程序对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理完毕而注销。债权人以原企业所欠债务起诉保结人的,保结人应当举证对原企业进行清算且已完毕的证据。对债权人的起诉,保结人应当以原企业剩余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如原企业已无财产或现有财产不足清偿的,保结人不承担责任。
(作者: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经书面许可,禁止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