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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吊销后股东对遗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21 15:11:36

一个公司,从出生到死亡,无不受到法律的制约。一些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基于逃避债务的目的,在出现公司法规定的解散条件时,不是主动地进行清算,而是消极对待,连续二年不参加年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俗称“自然死亡”)。基于法律意识的淡漠,以为这样就可以关门大吉了,其实不然,其遗留的法律问题非常之多。一个值得企业家关注的法律风险便是: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如果不进行主动清算,公司所有股东将会对遗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清算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应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法人资格并不消灭(当然这与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有冲突,但是应以最高院的规定为准),只有待清算完成后,其法人资格才归于消灭,此时,公司应停止除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二、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确定

清算义务人是指由于与公司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而对公司清算负有义务的民事主体。根据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公司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

 

三、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

审判实践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清算的,债权人要求公司原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案件非常之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二亦明确,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1、在要求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之前,需要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此时在强制清算中,由于债务人无人提交或拒不提交账册等重要文件,导致人民法院以无法清算或无法依法全面清算为由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应视为债务人已无法清算。在之后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公司的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件中,债权人无须再就债务人公司已无法清算另行举证。

2、如果公司股东自认公司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等已灭失,公司已实际无法清算,这样便可以免除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法院一般会直接认定由于公司全体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已实际无法清算。

3、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无论是持股超过50%以上的控股股东,还是持股仅1%的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的小股东,均应在公司发生清算不能而致使债权人无法受偿时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因为,根据公司法的理论及实践,确定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全体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将排除股东有限责任之适用。至于股东的持股比例及是否参加经营管理,是否能够有能力主持清算事务并不排除其清算义务人的地位,且该项情况与债权人没有任何关系。至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则可以根据未及时清算的具体责任归属在股东履行了公司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后再依法予以定夺。

 

四、相关案例

2012)浦民二()初字第2640

2012)沪二中民四()终字第398

2009)沪二中民三()终字第400

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

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052

 

五、法律启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出现解散事宜时,应主动进行清算。清算尽管比较麻烦,但是只要本着法定程序,一般说来6个月左右还是可以终结的。毕竟,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东的责任是以有限责任为原则,以连带责任为例外的。判断的原则在于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股东应尽的义务。

 

作为持股比例较小而又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小股东来说,当公司发生解散事项时,应及时通过律师督促大股东履行清算义务。在无法获得满意的答复时,可以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提起强制清算之诉,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

 

(作者:柏立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未经书面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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